一、喪偶篇-遺產分配

《案例一》配偶之繼承權:

小麗的先生一個星期前突然心肌梗塞過世了,他家所有財產及現金均登記在先生名下,這幾天讓小麗最傷心的是,公婆竟無視於她的存在,已開始商討如何瓜分先生之遺產,請問,身為配偶的她,有沒有優先繼承權?

《答》王老先生因突然過世,有關遺產之繼承可依以下之二條文來辦理。

  1. 按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除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次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2. 另依照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即一方死亡或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二》兒女之繼承權:

阿娟等五姐妹在父親意外過世後回家奔喪,不料其母親和哥哥竟拿出放棄遺產切結書要阿娟五姐妹立刻簽名蓋章,其母親表示這是娘家的財產,嫁出去的女兒沒資格回家分遺產,並表示她老年是要依靠兒子扶養而不要女兒插手管娘家之事,其母親要求女兒們一定要放棄遺產之繼承並立即簽此切結書,請問,阿娟五姐妹可不要簽此切結書來繼承父親遺產嗎?

《答》阿娟父親意外過世,有關遺產之繼承可依以下三條文來辦理:

  1. 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除配偶之外,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次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此繼承之順序基於性別平等之原則,並未按照性別來區別,男女子女權利是一樣均等的。因此阿娟五姐妹可和其哥哥、母親共同繼承父親之遺產。
  2. 另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阿娟五姐妹如想要拋棄父親遺產,也是要出於自願而於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書。
  3.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一四四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應由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換言之,阿娟五姐妹如想要拋棄繼承,應向其父親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書。

結論:

  1. 阿娟五姐妹如果是被其母親和哥哥強迫來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這種拋棄行為是無效的。
  2. 對於父親之遺產,阿娟五姐妹在法律上與哥哥同為父母之子女,有一樣均等之繼承權,因此,阿娟五姐妹可依法爭取應有之權益,不必一定要迫從其母親和哥哥之意思,而簽下切結書放棄財產。
  3. 而對於其母親老年之扶養,阿娟五姐妹和其哥哥不管有沒有繼承遺產,依我國法律規定,子女要共同負起扶養父母之責任,不可因遺產之無繼承而拋棄對父母之扶養。

二、喪偶篇-負債處理

《案例一》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阿華的先生生前生意失敗,積下大筆債務而無力償還,在走投無路之下,他選擇自殺了斷其一生,阿華自先生過世後,抱著一兒一女天天以淚洗面,債主天天上門討債,請問,阿華對其丈夫之債務,要如何處理呢?

《答》阿華先生已死亡,但債務高築,阿華可依以下方式處理其先生之債務:

  1. 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阿華可於開始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其先生的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為自已和子女提出拋棄繼承書。先生之債務,便與阿華和二名未成年子女無關。
  2. 又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之規定,阿華的先生如果還有部分遺產,阿華可以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僅就先生的遺產,償還先生之債務,不足清償之部份,阿華和其二名子女並不須再出錢來負擔償還其餘之債務。
  3. 另依民法一一五六條之規定,阿華應於三個月內準備財產清冊,到管轄法院為自己和小孩聲請限定繼承。

結論:

阿華面對先生之債務可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來解決問題,而不用每日以淚洗面,可勇敢面對未來。

三、未婚生子篇-如何認領子女

《案例一》未婚懷孕生子之認領

小芳與其男朋友未婚懷孕生了小孩,可是男友似乎無意與其結婚,請問小芳可要求其男友認領小孩嗎?不論他已婚或未婚?

《答》小芳可依以下方式要求其男友認領此小孩:

  1. 依照民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之照顧,不論孩子之父親是否已婚或未婚,認領之後,小孩就等同他的婚生子女,父親須盡扶養之責任,小芳可依法律途徑要求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此小孩也有財產之繼承權。小孩之姓氏依民法一○五九條之規定,由小芳與其男友約定從小芳姓或是男友姓。
  2. 又依民法一○六七條之規定,小芳如有事實(如驗DNA等)可辨認其男友為其小孩之生父,小芳或其小孩可依法向其男友提起認領之訴。
  3. 另依民法一○六九條及民法一○七○條之規定,其男友認領此小孩之效力溯及於出生之時,且不得撤銷其認領。
  4. 再依民法一○六九條之一規定,此孩子之監護權,準用離婚時子女監護權之規定,原則上由小芳及其男友協議,若協議不成,法院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子女最佳利益來評估裁定。

結論:

小芳雖然未婚生子,但可依以上之方式依法要求其男友認領其小孩,並可要求其男友對小孩負起扶養之責任,呈於小孩之姓氏,則由雙方協議之。

四、離婚篇:

《案例一》離婚的方式有那些?

小娟和阿雄結婚後發現彼此思想、觀念及價值觀格格不入,爭吵時起,他們用什麼方式才能離開這個婚姻?

《答》小娟和阿雄可依以下三種方式來離開婚姻:

  1. 協議離婚:如小娟和阿雄都有意願離婚,也能心平氣和地談協議離婚之條件,那他們就可以依民法一○五○條兩願離婚方式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來辦理離婚。
  2. 判決離婚:如小娟和阿雄婚姻情況惡化,而且無法溝通、衝突對立,可依民法一○五二條之規定十大列舉條款及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理由來離婚。
  3. 調解離婚:98年5月1日起如雙方申請法院之離婚,法院會安排強制調解,依民法一○五二條之一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結論:

小娟和阿雄最好前往由法院申請調解離婚,法院之家事調解委員會幫忙雙方溝通協調,和平解決婚姻問題。

《案例二》離婚後財產之分配及贍養費?

小芳一輩子跟著先生創業,努力經營家庭,不料前陣子她發現她先生阿仁竟然背叛她有了外遇,外遇對象還懷孕生子,小芳知悉後感到心灰意冷,很想離婚,但所有的財產均登記在阿仁名下,小芳如果想離婚,那她該採取何方式才能離婚,又要怎麼做才能得到贍養費及些許財產不致於使其生活陷入困頓?

《答》小芳可採取以下之方式:

  1. 由於阿仁外遇對象已懷孕生子,那證實了阿仁的通姦行為,如果小芳不願原諒阿仁,可依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告阿仁和外遇對象,阿仁和外遇對象將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為告訴乃論,且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 小芳可依民法一○五二條之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也可依民法一○五二條之一進行調解離婚。
  3. 若離婚後,小芳無法工作賺錢,生活陷入困境,她可依民法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4. 阿仁和他人通姦,已經侵害了小芳的權利,小芳也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及一九五條第三項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同時亦可依民法第一○五六條要求財產或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5. 小芳因婚後一直幫助先生處理家務和經營事業,因此小芳可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之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小芳可和阿仁平均分配阿仁的財產,但須在二年之內請求之。

結論:

小芳可依阿仁通姦事由請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及1/2的剩餘財產。

《案例三》誰可以擁有子女監護權?

阿雲和阿生每日的生活水火不容且無法再共同經營生活,但每次一談到兩名子女之監護權該由誰來行使時,雙方就又炮火四射,阿雲認為阿生天天都早出晚歸,對兩名子女不聞不問,無法當一個好爸爸;而阿生認為阿雲天天脾氣不穩定,且沒有經濟條件,請問他們如果想離婚,誰才可以擁有子女監護權?

《答》

  1. 以性別平等為目標,對於子女之監護權之歸屬,是依民法一○五五條之規定,由父母雙方共同協議之,如協議不成,則由法官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規定,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父或母之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之唯一標準,原則上兩名子女不可像財產一樣各分一個,而是以子女不分開為原則,有監護權之ㄧ方負責扶養,扶養費由雙方共同分擔。
  2. 另,無監護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探視權,法院會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而若有監視權之一方阻止或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九條之規定強制執行會面交往,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也可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結論:

阿雲和阿生可以至法院請求法官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做監護權之歸屬的裁決,沒有監護權之另一方可行使探視會面交往。有監護權之ㄧ方負責扶養,扶養費由雙方共同分擔。

《案例四》離婚後子女姓氏問題

阿生和阿雲離婚後,阿雲取得孩子之監護權,她非常討厭阿生家所有的一切,想要徹底脫離沒有阿生之陰影而生活,且不喜歡孩子還姓前夫之姓氏,請問阿雲可以擅自將孩子之姓氏改成阿雲之姓嗎?

《答》

(一)婚姻存續期間:民國96年6月未修法前,子女之姓名原則上從父姓,母無兄弟者從其約定,但在民國96年修法後,依據性別平等原則,在民法一○五九條之規定
  1. 出生登記時子女之姓氏,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2.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以上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二)婚姻發生變化,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不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結論:

阿雲雖擁有監護權,但不可擅自前往戶政機關更改子女之姓氏,她必須前往法院請求法官依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改之。

《案例五》離婚後子女生活費誰來支付

阿雲和阿生離婚後,阿雲擁有孩子監護權,獨立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近來因景氣不好,阿雲之生意一落千丈,她已無法再撐下去,可是她又不想放棄監護扶養權,請問阿雲可向她的前夫請求孩子之扶養費嗎?

《答》

  1. 阿雲和阿生離婚了,阿雲可依民法一一一六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經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 另又依民法一一一九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來向阿生申請扶養費之分擔。

結論:

  1. 阿雲擁有孩子之監護權,阿生仍具有扶養義務,應分擔扶養子女教育生活費至兩名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至於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之消費支出做依據。
  2. 另,依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阿生如不願分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阿生可能有遺棄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