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申言之,家庭暴力除了肢體上的傷害,也包括言語恐嚇等,不是要有外傷才是家庭暴力。)
※哪些人施暴會構成家庭暴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若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亦屬於保護範圍)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家庭暴力的型態
家庭暴力其依施暴型態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與性暴力。不論何種暴力類型,對於受暴者之身、心、靈皆為極大的傷害。以下則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型態之分類,分別針對各種家庭暴力之類型加以解說: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家庭中最常見的,就是身體上的侵害行為,舉凡指肢體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傷害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虐待的動作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的(如淤傷或割傷),有時候是內傷,未必能夠以肉眼察覺(如腦震盪或脫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除了身體上的侵害之外,精神上的侵害也是常見的家庭暴力行為,其種類包括:- 言詞攻擊: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像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例如辱罵三字經、謾罵對方的無能愚蠢、恐嚇殺死全家、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語言。
- 心理或情緒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使對方畏懼或心生痛苦的各種舉動;另外,不當的過度關愛,給對方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擾,也可能造成心理的虐待。
- 性騷擾: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 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